法制網訊 記者丁國鋒 馬超 通訊員李路 7月10日,江蘇省蘇州市刑事和解救助協會在蘇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獅山派出所舉行救助儀式,向兩名經濟困難的犯罪嫌疑人分別發放了救助金,該救助金全部用於賠償相關受害人。兩名犯罪嫌疑人也將成功與受害人達成刑事和解,並重獲人身自由。這是蘇州市刑事和解救助辦法實施以來,首次成功開展的刑事和解救助活動,也是全國首次開展的類似活動。
  2011年,蘇州實施了公安機關偵查階段輕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明確因民間糾紛引起的輕傷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等輕微刑事案件適用刑事和解。截至2014年6月底,全市公安機關已辦理、正在辦理刑事和解案件達2600餘起,其中辦結1342起。。
  在工作中,警方經常發現一些初、偶犯的加害方真心悔改,卻由於經濟困難,無力賠償受害人。對於“刑事和解”這一做法,社會上也存在“花錢買緩刑”、“以錢換刑罰”等誤解和偏見。
  為此,2013年12月31日,蘇州市公安局聯合社會力量,攜手熱心企業、群眾,指導成立刑事和解救助協會。根據章程,該協會屬於由企業、個人自願組成的全市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組織。在業務上由公安機關負責指導,並接受民政部門的監督管理。
  在日常運行中,該協會主要承擔協助公安機關推進刑事和解實施、開展修複被破壞社會關係研究、研究減少社會矛盾及刑事和解當事人回歸社會對策等工作。針對經濟困難的加害方,救助協會可對受害人先行實施救助,再由加害方通過在企業打工、做社區義工等方式“以工代償”,讓其不因經濟困難而失去和解機會,從而避免刑事和解制度淪為“有錢人的游戲”。
  今年5月,朱某與他人爭執致對方左手骨折。在調解下,朱某與被害人達成賠償3萬元的和解協議,但朱某無力一次性支付。在向蘇州市刑事和解救助協會申請並通過審核後,7月10日,朱某在儀式現場領到10000元代賠款。今年3月,王某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經認定負全責。事後,王某準備儘力賠償,但收入有限,就向刑事和解救助協會提出救助申請,經審核,7月10日,王某也收到了18000元代賠款。
  在救助儀式中,刑事和解救助協會分別向朱某和王某兩人發放了10000元和18000元的救助金。朱某和王某向各自的受害人賠償結束後,雙方將達成刑事和解,警方不再追究兩人的刑事責任。
  “我們通過與受救助人簽訂代為賠償協議,受救助人將在約定的時限內通過指定方式,將救助金返還給協會;逾期不還,協會有權依法追究其民事責任。” 刑事和解救助協會相關負責人介紹。
  江蘇省公安廳黨委委員、蘇州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張躍進表示,刑事和解救助不僅有利於受害人及時得到救濟,有效減少矛盾對立面和社會衝突,促進社會和諧,而且有助於加害人獲得悔罪自新的機會,完成社會關係的重新定位和平衡,同時有利於刑事和解規範運行,督促辦案單位嚴格規範執法,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提升公安機關的執法公信力。  (原標題:全國首批刑事和解救助金髮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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